高明区专业(部门)志、镇(区)志
新编志书编纂要求
一、关于续修志书的断限
续修专业(部门)志,上限为1981年高明恢复县建置,下限为
二、关于志名
各镇(区)志以下限时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如《××镇志》、《××区志》;专业志(或部门志)则称《××市××志》。
三、关于地域界限
以2002年行政区域为界,不越地域而书。历史事件涉及境外的,也应以事件当年的辖境为界。有的事因改革开放需要(如:外办企业),可因事而写。
四、关于志书体例
采用“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生不立传”的原则,以及述、记、志、传、图、表等体裁。篇目设置分章、节、目三层,也可在章下采用条目式。志末编制索引。
五、关于文体语言
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性文体,即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采取朴实、精炼、简洁、通俗、明快、典雅的语言;正确运用言词;书写规范,字体规范、数据规范、篇目规范、称谓规范、纪年规范、度量规范、标点规范。
不能写成资料汇编、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总结。
六、关于资料工作
志书编修的资料工作为三个步骤:一是全面收集各类资料;二是将收集的原始资料按志书篇目的章节分类填写资料记录卡和文摘卡,形成资料汇编;三是在资料汇编的基础上编写好资料长篇。
实行资料汇编和资料长编检查制度,要在扎扎实实搞好资料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志书初稿的写作。
七、关于目录、署名
志书目录列出章、节、目,采用条目式的列出条目。
志书署名:
1、编纂领导成员名单;
2、主编、副主编名单;
3、编写成员名单,
4、提供文字、图照、实物资料名单。
八、关于志稿审查、出版
对志稿实行审查验收制度。各专业(部门)志、镇(区)志稿完成后,经本单位批准,志稿送区史志办公室审查合格并加具意见,统一制定版式,申办出版许可证或出版发行书号后,方可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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