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2003年第10期有一篇文章“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案情是:2001年,长春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发现,团市委现存1984——1995年的档案缺少了39卷,长春市档案局指导处有关人员当即向团市委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在口头整改意见无效的情况下,长春市档案局于2002年下达了书面《档案执法责令整改通知书》。团市委进行了整改,结果追回档案21卷,有18卷档案无法追回。长春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将案件移交给了综合法规处。
从案情介绍,我们可以明显感到,本案是指导与执法相结合的一则案例。按照国家档案局《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发出检查书的行为应是档案执法行为,且应是档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