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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及启示
来源: 高明区档案局      发布日期: 2016-03-07 09:43:00

  (一)某医院涂改病历档案 

  案例六:2006 月,市档案局发现:《京华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将自费病人冒名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月,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石景山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月至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 

  (二)左某伪造人事档案 

  案例七:2007 10 月,北京市档案局接到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称其在为王某办理正常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档案存在问题。举报人认为,档案中有关王某在本市某大学工作的履历部分系伪造。动机是通过伪造在本市某大学的工作经历(事业单位工龄视同社保缴纳年限),获得足够的连续工龄,办理正常退休。2007 11 月,经市档案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6 月,本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该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 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 

  处理结果:上述两个案例中,某医院和左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档案局分别对某医院、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明确了档案的定义:“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惟一性、原始性、真实性无庸质疑。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证明和凭证价值。上述案件中,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恶意加上档案管理工作的漏洞,导致了档案涂改、伪造行为的发生,它为我们敲响警钟,要严格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考,确保档案的真实有效,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做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让不当利益的谋取者无机可乘。 

                                                                     (资源来源:《北京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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